关于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情况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24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208/2015-144237

    为使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我中心在广泛征求广大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据《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参照省内外其他城市的做法,结合本市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就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商品房(不含商用住宅、公寓、商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一次性提取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月份之前(含当月)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其中: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总额;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房改房产权证上没有注明购房金额的,职工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二、未婚子女购买自住房的,其父母可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未婚子女(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的需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婚证明)购房,其父母及子女凭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购房合同和发票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一次性提取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月份之前(含当月)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其中: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父母及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父母及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之后,每年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只可提取子女个人公积金,父母公积金不再予以提取。

    三、职工异地购买自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职工异地购买商品房(不含商用住宅、公寓、商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一次性提取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月份之前(含当月)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其中: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之后,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金额的个人公积金。

    四、简化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手续。已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次还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此后每年以同一套房屋办理还贷支取时,只需提供单位支取证明信、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对账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