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05        发布机构:科技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116/2015-141056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等;
第五条 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自该法律、法规及规章颁布施行之日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相关科室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八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单位对实施的许可事项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经实施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网站、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执行标准
(试行)
 
1、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认定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执行标准:
(一)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情节轻微未造成实体性不良后果、愿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情节严重、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尚未开工,不积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执法工作或者拒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工程开工后尚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认定及处罚依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执行标准:
(一)建设单位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但接责令改正通知后,能及时改正并办理有关确认手续的,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罚款。
(二)建设单位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接责令改正通知后,仍不办理有关确认手续但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接责令改正通知后,仍不办理有关确认手续并已经开工建设并继续建设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动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认定及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执行标准:
(一)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或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间内未改正到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或者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认定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和采取补救措施到位的,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违法行为能及时停止的,但恢复原状和补救措施不够及时到位的,责令恢复原状和补救措施及时到位,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违法行为能够停止,但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和补救措施及时到位,对违法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可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停止、不采取补救措施和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5、违法行为: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认定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责令能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违法行为能够停止,经责令能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停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违法行为:
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认定及处罚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执行标准: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情节轻微,属于初犯,未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情节较重,不属初犯,或者是初犯但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情节严重,不属于初犯,并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行为:
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认定及处罚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执行标准: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情节轻微,属于初犯,且没有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情节较重,不属于初犯,或者虽是初犯但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情节严重,不属于初犯,且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8、违法行为: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认定及处罚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执行标准: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情节轻微,属于初犯,没有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情节较重,不属于初犯,或者虽是初犯但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情节严重,不属于初犯,且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9、违法行为: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认定及处罚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执行标准:
(一)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情节轻微,属于初犯,没有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情节较重,不属于初犯,或者虽是初犯,但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情节严重,不属于初犯,且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区域
执法类型
执法证号
1
张卫东
秦皇岛市
地震应急
c630000003
2
云朝阳
秦皇岛市
地震许可
c630000004
3
王立军
秦皇岛市
地震许可
c630000005
4
叶明
秦皇岛市
地震应急
c630000006
5
叶明
秦皇岛市
地震应急
c6300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