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共6项)

发布时间:2021-06-03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357851/2021-604


司法行政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行政许可类,共6项)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 行政
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许可 秦皇岛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3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12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县区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变更、注销的书面决定。不准予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4.送达公开环节责任:10日内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许可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
许可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秦皇岛市司法局《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报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决定书并报省司法厅。  
3.送达责任:根据省司法厅核准情况,向申请人送达《执业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
许可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秦皇岛市司法局《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6号)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报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决定书并报省司法厅。 
3.送达责任:根据省司法厅核准情况,向申请人送达《执业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
许可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初审秦皇岛市司法局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2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424日修正)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9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11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724日修正)第八条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准予设立,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的初审和复审,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报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书并报省司法厅。  
3.送达责任:根据省司法厅核准情况,向申请人送达《执业证》。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初审秦皇岛市司法局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2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424日修正)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2.《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11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724日修正)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建立并公布司法鉴定人员名册。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其司法鉴定资格,并颁发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具有所从事专业执业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9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报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并报省司法厅。 
3.送达责任:根据省司法厅核准情况,向申请人送达《执业证》。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
许可 
公证员任职审核初审秦皇岛市司法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报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并报省司法厅。 
3.送达责任:根据省司法厅核准情况,向申请人送达《执业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