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5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0-14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113

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切实缓解企业贷款难、贷款贵,规范和推进省级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试点工作在我市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是指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出资组成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以下简称增信基金),用于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贷款提供增信,由合作银行按照810倍规模向龙头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无抵押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龙头企业是指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融资业务经营管理遵循“政府推荐、银行评审、择优支持、商业运作、风险共担、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各县区增信基金分配额度由县区出资额和省、市增信基金分配额两部分组成。省、市增信基金分配额按该县区出资额占县区出资总额比例确定。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合作期(以下简称合作期)为一年一期。合作期自市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时间点开始计算,顺时12个月为一个合作期。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七条  2019年度增信基金由省财政资金2500万元、市财政资金2500万元、县区财政资金3300万元及风险资金474.1万元共同组成。省、市、县(区)三级增信基金统一拨付到在合作银行开设的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专户

第八条 秦皇岛市成立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合作银行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试点工作的总体协调督导和重大决策。

第九条 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合作银行等单位人员组成。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增信基金运行管理、工作推进、资金监管、协调县区政府(管委)与合作银行的合作事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增信基金日常运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配套,监督管理增信基金使用和资金代偿事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合作银行开展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贷款、担保业务,监管融资风险;合作银行负责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追偿等工作。各县区要成立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县区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后,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各县区政府(管委)、合作银行签订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融资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须在融资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入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增信基金专户,并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增信基金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清偿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融资业务逾期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对增信基金专户资金拥有优先受偿权。现有风险资金作为增信基金专户的子账户单独管理。

第十二条 增信基金存入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双方商议利率计息,合作期内孳息收入纳入风险资金管理使用,合作期末增信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合作期增信基金滚存使用。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十三条 增信基金担保的融资对象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参与试点县区,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还款能力,符合合作银行评级、客户准入、授信等相关条件,无重大经济诉讼和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等未解决的法律纠纷;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三)企业法人及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

(四)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诚信良好,但担保能力不够银行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

(五)优先支持具备核心资产、拥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龙头企业。

第四章  合作银行条件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需同意以下主要条件:

(一)融资总额为增信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810倍。原则上单个企业的贷款额度,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利率遵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需要上浮的,由合作银行根据其利率定价水平合理确定,实行差别利率,对国家级龙头企业实行基准利率,省、市级龙头企业上浮不超过20%。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需求。

(三)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对办理增信基金融资业务的借款企业,均需追加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五)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息等。

(六)对自愿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企业,合作银行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不得以无抵押物为由拒绝贷款。

第五章 运行流程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签订后,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向合作银行提供全市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名单,内容包括认定文号、认定日期、认定等级、有效期限、所在县区等信息。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应在认定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提供名单。

第十六条 凡有意申请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贷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所在县区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县区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并经县区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向合作银行推荐。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根据银行内部管理制度,10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对推荐企业的授信调查,确定授信(贷款)额度。企业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连续、多次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前,合作银行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签订连带担保责任合同,并在贷款所有落实条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并报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应比照同类型贷款业务对增信基金贷款进行贷后管理,贷款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市及县区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强化对龙头企业的监测管理,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合作银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建立业务台账对业务进行详细登记,发生业务及时报市、县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个月的5日前(节假日顺延),合作银行应将上月已发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及其贷款、还款、欠款、追偿、补偿金额等情况,分别报送市及相关县区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汇总,上报市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在贷款结息日、贷款到期30日前及时提示企业,并进行催收。

第二十四条  每个县区的增信基金贷款一旦出现逾期率达到3%(发生逾期的贷款占该县区贷款总额的比例),或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以及其他违反相关协议约定行为的,将暂停办理该县区增信基金贷款业务。增信基金贷款总逾期率达到3%(发生逾期的贷款占全市贷款总额的比例),或者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以及其他违反相关协议约定行为的,将暂停办理全市增信基金贷款业务。相关各方共同查找原因,提出风险化解方案,待贷款逾期率降到3%以下,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章  代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间贷款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期满未偿还贷款,由合作银行下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抄报市、县区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确定30日的代偿缓冲期,缓冲期内会同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审核、追偿。

第二十六条  代偿缓冲期满后仍不能收回所欠本息,合作银行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欠款、欠息企业。

通过自主追偿后,追偿款清偿贷款本息不足的部分,由合作银行出具《代偿通知书》,报送相关县区及市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代偿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代偿事宜,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增信基金进行代偿。

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合作期内,对产生的逾期贷款,追偿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部分,先以风险资金予以代偿,单笔代偿不超过风险资金的50%且不超过应代偿资金的50%。风险资金代偿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25%,其余由省、市、县(区)三级增信基金各承担25%代偿以市为单位开展,县级增信基金以该县区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足部分由省、市级增信基金分担。一个合作期内的增信基金只对该年度内发生贷款的风险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偿发生后,合作银行要继续履行追偿责任,90日内对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等启动法律程序立案追偿,县区政府(管委)要全力支持配合,所追回的清偿款按比例归还增信基金账户。

第八章 监督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超过合同还款期限后,经过追偿,3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的(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欠款除外)企业,要在媒体上曝光,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违反财税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贷款企业,合作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和追回所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将涉及违法、骗贷等企业按相关规定纳入征信系统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今后将不能获得财政政策资金、金融支持,并取消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荣誉称号。对诚信良好、按时履约的企业,在以后年度中优先支持。

第三十条  一个合作期后,对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运行管理较好,贷款放贷比例高且代偿发生少的县区,市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逐步扩大增信基金使用规模;对贷款风险较大,造成损失较多的县区,减少或取消该县区以后一个年度合作期增信基金使用规模。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合作银行在每个合作期内的贷款金额、贷款倍数、企业数量、代偿资金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个合作期确定合作银行的依据。在合作期内,若代偿发生较多,市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也将减少直至取消与该银行的合作。

第三十一条  一年合作期过半后,如果合作银行对龙头企业贷款总额达到增信基金规模的4倍以上,双方合作继续进行,并力争在一个合作期内贷款总额达到8倍;如果一年合作期过半后,合作银行贷款总额达不到4倍,双方合作中止,增信基金账户资金按贷款金额10%继续留存,直至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其余资金移出用于同其它银行合作。对原合作银行已发生的贷款资金,增信基金仅对该合作期内的贷款风险按贷款金额的10%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01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