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社会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重大事项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制定的涉及下列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一)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二) 重大公共基础设施;
(三) 公用事业价格调整;
(四) 企业改制;
(五) 土地征用;
(六) 房屋拆迁;
(七) 环境保护;
(八) 教育医疗;
(九)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十)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起草部门要对文件规定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并在报送法制机构审查时提供可能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
第四条 社会风险评估一般可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一)广泛公示;
(二)收集民意;
(三)预测化解风险;
(四)专家论证;
(五)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说明评估结果采纳的情况。
第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起草部门补充、修改,必要时重新进行评估。
第八条 涉及第二条规定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发布。